《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的规定。
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在客票上通常都载明了航次或者车次、运输开始的时间、客位的等级和票价等内容。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进行乘运,并且要保证旅客在载明的时间内到达目的地。但是旅客自己也应当在客票载明的时间内乘坐。如果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进行乘坐的,承运人或者有关部门的规定一般都允许旅客在一定的时间内退票或者变更客票。也即是说,在客票载明的乘坐时间前,承运人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一般都给予了旅客单方解除运输合同或者单方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旅客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则超过该时间后,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且也不再承担运输旅客的义务。例如在铁路运输中,铁路承运人一般都规定在火车开车前几个小时后,就不再办理旅客的退票或者变更客票的手续。同时还规定,旅客退票的,一般要对承运人赔偿一定的损失;旅客变更客票的,承运人一般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对于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只适用于由于旅客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载明的时间乘坐的情形。如果旅客不能按照客票的时间乘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造成的,则根据本节《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此时对于旅客要求退票的,承运人应当全额退还票款。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