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出现在《物权法》中,是否可以理解针对物权的独立保证无效,针对债权的独立保证有效?
(2)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在涉外担保贷款中约定的独立保证条款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3)中国人民银行的所有涉外担保贷款都可约定独立保证条款吗?
(4)是否可理解涉及物权的独立担保无效,涉及债权的独立担保有效?
解答:(1)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这是《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确立的基本法理、规定、原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担保模式,并非在物权担保中无效,到了债权担保中就有效,而是应当认定一概无效。
(2)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负责制定金融政策与监管,不再担负发放贷款业务职能,也并非仅国有银行有涉外贷款业务,其他股份制银行均有类似业务。人民银行代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涉外借款担保办法等,均属于直接法律依据,且认可涉外贷款担保的有效性、独立性。
(3)只要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涉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均可引入独立担保条款,按照法律和法规等规定,以及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独立担保条款有效。
(4)就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来看,原则规定具有统一性、规范性,不可能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差异。独立担保条款目前在我国仅适用于涉外贷款业务,对于国内担保业务来说是不适用的,不论在债权保证、担保物权领域,我国担保责任方式并未放开,故而独立担保条款均应按无效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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