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担保是指完全脱离主合同而单独存在,效力不受主合同影响,并且为有效,担保人放弃法律赋予的抗辩权的一种担保形式。国外在贸易、融资等领域普遍采用,属较为常见的担保形式。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独立保函、安慰函、承诺函,担保人放弃对被担保对象设立、转让、清算、破产等各个环节可能发生变化,影响到担保人权益的各种情形的抗辩,其效力亦单独存在,且为有效,同样不受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
在我国,只有在两种情形下适用独立担保:一种是在对外贸易领域,例如为开出信用证的担保,只要风险发生,担保人无条件承担责任。第二种是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对中国的无息、低息长期贷款,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信用提供担保,不允许撤销与变更。主要目的是为确保国家良好的形象,确立中国金融机构在外国支付、结算地位的提升,为我国经济全面走向、融人世界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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