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范本

投保人故意或纵容行为所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免除责任

日期:2015-01-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148次 [字体: ] 背景色:        

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州公司通州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投保人故意或纵容行为所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免除责任。应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综合判断投保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或纵容。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否则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未提出上述两项要求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出现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能拒绝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通中经初字第153号(2001年12月27日)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二终字第66号(2002年9月30日)

【案情】

原告:南通卡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州市支公司。

2001年3月12日,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将其喷胶棉车间的房屋计值158万元、机器设备计值153万元、将原辅材料和在产品计值13万元向通州人保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机器损失险,并于同年3月15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通州人保公司)交付了保险费15192元。

通州人保公司向长江公司签发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约定保险责任期限自2001年3月15日起至2002年3月14日止。机器险绝对免赔每次事故2000元、综合险绝对免赔10%。保险单背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上条第二款约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约定:“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同时,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约定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2001年4月24日晚10时左右,长江公司副总经理赵峰,在得知喷胶棉车间的机器有故障后,赶到现场,发现机器的链轮没有固定好,决定用电焊方法固定。长江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美琴亦在现场。因机器上凝结的胶水高度易燃,为防止火灾,赵峰便准备了一盆水、一只灭火器放在一边,在焊第二只链轮的时候因电焊渣掉在喷胶棉机的底帘上,引燃了上面结晶胶水,赵峰发现后,即用水、灭火器灭火,但未能控制火势,赵峰及在场工人随即报了火警。由于消防部门距事故现场较远,大火未能及时扑火,致使长江公司投保的财产遭受了较大损失。

事发后,长江公司于4月25日向通州市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递交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其申报的直接损失总计195000元,其中厂房屋面损失55000元、喷胶棉生产线损失120000元(注明购进价格为250000元)、喷胶棉损失20000元一经核实,消防大队于2001年5月8日作出通公消核(2001)第03号火灾损失核定书,核定长江公司的直接损失为110300元。5月8日,消防大队认定长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美琴.明知单位员工赵峰无电焊工操作证,对赵峰违章电焊不制止,负有领导责任,认定赵峰无电焊操作证,违章操作,引发火灾,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长江公司、赵峰罚款。

事故发生后,长江公司通知了通州人保公司,通州人保公司派人到现场对有关损失的证据进行收集。双方共同委托南通安达保险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对长江公司的各项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估。因双方在理赔的问题上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长江公司于6月27日通知安达公司终止委托关系。7月17日,长江公司诉至原审法院。7月26日通州人保公司向长江公司发出通知,认为本案火灾不属其赔偿范围,拒绝理赔。

对于长江公司在本次火灾中的损失,通州人保公司以不承担责任为前提,2001年8月30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认为根据其对火灾现场的了解,长江公司喷胶棉生产线的实际损失为317000元、房屋损失为82500元、喷胶棉原料等损失为20000元,合计损失为419500元。庭审中,通州人保公司当庭陈述了作出上述确认的依据。

对通州人保公司认定的损失数额长江公司不予认可。

长江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多次通过书面、电话、电报等形式向被告索赔,但被告则以向上级请示汇报为由至今没有理赔。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付火灾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164761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通州人保公司辩称,本案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本案的火灾是因修理机器时的电焊火花引起的,而进行电焊操作的副总经理赵峰却没有电焊证,不能进行电焊操作,其法定代表人朱美琴在场却不制止,最终导致火灾的后果发生,根据双方在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约定,我公司应当免责。同时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有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切实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使保险标的危险性增加,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所签订保险条款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拒赔,合理合法。

【审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通州人保公司按约向长江公司签发保险单,双方因此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有效。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保险人免责事由的约定,前提是以当事人对造成保险事故存在故意或纵容为条件。而本案中当事人的主观动机不符合这种规定,依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是一种倡导性的、提示性的规定,而非禁止性的规定,保险人不能引用该条的规定而免除己方的保险责任。本案的火灾事故应属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通州人保公司应当对长江公司的火灾损失进行理赔。关于火灾损失数额,因在审理中,出现了三方认定、五种数据的情况,较为复杂。通州人保公司可以依保险法的规定作为本案保险人、被保险人间可以确定的最低理赔限额,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发展生产出发先由通州人保公司进行理赔,扣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综合险绝对免赔10%的数额部分,由通州人保公司先行支付给长江公司,如长江公司认为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进行评估确定或另行起诉。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于2001年12月27日判决如下:

通州人保公司应支付长江公司保险赔偿金377550元。

长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在本案一审过程中,由于通州人保公司拒赔,根据合议庭的要求,我公司单方面委托有权部门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相应减少了索赔数额。而一审判决却以前后共出现了三种损失计算方法,且数额均不相同、相差巨大为由,未认定长江公司提出的索赔数额。(2)对火灾损失,法院应当直接判决通州人保公司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或对理应赔偿的保险事故损失,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为依据直接下判。而一审合议庭在上诉人已口头明确提出要求法院对火灾事故损失进行委托评估的情况下,未采纳上诉人的上述请求,仅判决通州人保公司承担部分损失,其余部分另行起诉,人为地扩大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的讼累。请求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通州人保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火灾事故应属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与事实不符。电焊工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赵峰无证上岗操作,而法定代表人朱美琴当时就在现场又不加以制止,造成这起事故的发生,实属法定代表人纵容所致,所谓“纵容”,即“对错误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朱美琴的行为符合《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免责条件。(2)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书”已经认定本案所涉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上诉人对造成这起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保险标的的安全。”长江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被保险人同时没有履行双方在《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义务,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3)长江公司对损失数额的说法前后矛盾,其真实性、可靠性值得怀疑。一审法院在对损失金额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当判决上诉人赔偿377550元。(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七条、《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追究被上诉人的法律责任。据此,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长江公司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长江公司负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争议。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调取了安达公司转委托南通市土木建筑专家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所作的咨询报告,该咨询报告认定长江公司厂房损失总价315345元。此后,长江公司为恢复生产,在火灾发生后已经对厂房进行了修复。

二审期间,根据长江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苏亚所对长江公司冈火灾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火灾前的设备价值596700元;评估基准日设备残值为50300元,至委托评估日2002年8月5日,设备的净残值为47885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1)本案中的火灾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由于《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投保人故意或纵容行为所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免除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是否成就,取决于投保人是否存在故意或纵容行为。赵峰的行为属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就赵美琴的行为而言,主观上,其既不希望也未放任危险的发生;行为上,赵美琴虽未对赵峰的危险行为加以制止,但在焊花引起燃烧之后,也参与及时扑救和报警,只是客观上未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赵美琴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因此,长江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保险条款》约定的“纵容”应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为的一种,赵峰和赵美琴的行为均不构成故意或纵容。本案所涉火灾事故不属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2)被保险人违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不构成保险人拒绝赔偿的事由。投保人违反《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义务,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但保险人未提出上述两项要求,保险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保险人不能拒绝赔偿,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对《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应作整体性解释和对保险人的不利解释。只有在投保人既不妥善管理保险标的,又不按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致保险标的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方可以拒绝赔偿。(3)关于火灾事故造成长江公司的实际损失,应根据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设备损失进行的鉴定结论,结合当事人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厂房损失咨询报告及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原材料损失数额,综合作出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长江公司的火灾损失合计795744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02年9月30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通州人保公司应支付长江公司保险赔偿金795744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本案中的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

《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投保人故意或纵容行为所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免除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是否成就,取决于投保人是否存在故意或纵容行为。本案投保人长江公司属于法人,其引发保险事故的行为体现在具体工作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上,主要指赵峰和赵美琴的行为。本案所涉火灾事故已经公安消防机关认定为责任事故,赵峰也已经公安消防机关认定为事故责任人,但由此并不能认定赵峰的行为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因为,从认识因素看,虽然赵峰已经预见到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但他同时认为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会转化为现实性;从意志因素看,赵峰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未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焊花引起燃烧之后,赵峰等人及时扑救,并及时报警。因此,赵峰的行为属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就赵美琴的行为而言,主观上,其既不希望也未放任危险的发生;行为上,赵美琴虽未对赵峰的危险行为加以制止,但在焊花引起燃烧之后,也参与及时扑救和报警,只是客观上未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赵美琴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因此,长江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投保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纵容。纵容的本意是对他人的错误行为不加制止的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纵容人的主观因素是出于故意,《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也是将故意与纵容并列为除外责任中的道德危险条款的,因此,纵容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故意行为。但是由于纵容人并非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行为主体,这一点又使得纵容行为与通常的故意行为有所区别。本案中无论赵峰的行为还是赵美琴的行为均是代表投保人长江公司的行为。而纵容应是针对他人的行为,也即长江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而言的。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行为主体是赵峰,法定代表人赵美琴当时在场却未加制止,也是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主体,他们的行为一起都代表着长江公司的行为,因此只存在长江公司故意与否,而不存在长江公司纵容与否的问题,更不存在赵美琴纵容与否的问题。上诉人通州人保公司关于赵美琴构成纵容从而适用免责条款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二、对本案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问题

首先,投保人违反《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并非保险人拒赔的当然事由。《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据此,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履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安全义务,则保险人产生两项权利:第一,增加保险费;第二,解除合同。但同时也意味着,只要保险人未提出上述两项要求,即使投保人违反了安全义务,保险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保险人不能拒绝赔偿,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其次,对《保险条款》约定的内容应当作整体性解释。《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投保人的义务约定为投保人应当遵守保护财产安全的规定;第二款约定对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付诸实施;第二十五条则约定对违反上述整改义务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并不单独构成一项义务,而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条款,在同时违反上述两款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的适用条件。也即只有在投保人既不妥善管理保险标的,又不按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致保险标的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方可以拒绝赔偿。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劳动保护或安全生产的行为并非造成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甚至与保险事故没有任何联系,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劳动保护或安全生产等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拒绝赔偿,显然不能成立;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劳动保护或安全生产的行为就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此时如允许保险公司引用上述条款拒绝赔偿,即对过失造成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的话,则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微乎其微。当事人之所以参加保险,就在于防止或减少生产、生活及其他过程中因自己或他人的过错而致自己、他人人身及财产的损失,且绝大多数保险事故的发生总是建立在当事人有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基础之上,这也就使我们有了建立保险制度必要,如果均以当事人是否违反劳动及消防等方面的规定作为火灾事故赔付的依据,显然有悖保险设立的初衷,其结果必将不利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当事人除了小心谨慎之外,参加保险,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分散其风险的合理期望几乎不可能实现。这样,也有悖当事人参加火灾保险的目的。因此对责任事故,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绝赔偿,应当从投保人是否存在道德危险来评判保险公司能否免责,仅仅是被保险人过失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

第三,本案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又称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规定确立了我国合同解释原则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保险法》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其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所涉记载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保险条款》系保险人通州人保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的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投保人长江公司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如何正确适用先行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适用先行判决,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部分事实已经查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部分事实,并且能够得出惟一的结论。这部分事实应当是案件的主要事实,可先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判决,不能本末倒置;(2)当事人急需满足这部分诉讼请求,如因生活困难或生产所需,急需先行判决;(3)剩余事实未查清,暂时不易查清,不能马上结案,如剩余未查清的事实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案件存在中止事由的,可就部分已查清的事实先行判决;(4)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四个条件应同时具备,才能先行判决。从程序上看,先行判决是对部分已查清的事实作出审理和判决,而这一判决并未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处理,仅是对其诉求的某一部分作出先行判决。该判决作出后,或中止事由消失或鉴定得出结论时,人民法院对该案应当继续审理,并对其余事实和当事人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一审中,存在长江公司的损失不能很快查清、需对有关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形,一审法院考虑到长江公司的生产需要,对保险公司承认的损失部分作出了先行判决,但这一判决既非出自当事人申请,也未对原告的全部损失作出认定和处理,而是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长江公司对一审所作的先行判决并不满意,反而认为增加了自己的诉讼负担。因此,二审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全部损失作出认定和处理比较妥当。一般情况下,应当慎用先行判决,除非出现上述四种适用先行判决的条件,无论是原告提出多少个诉讼请求,或请求的数额有多大,人民法院都要等全部事实查清后,再进行判决。

(编写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葛晓燕 责任编辑:袁春湘)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