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信息媒介劳务合同。居间人所实施的劳务,是信息的提供和订约的媒介。法律对居间合同的特别规定有:
1.居间人的权利。(1)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服务,从而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2)要求偿付必要的居间费用的权利。《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居间人的义务。(1)如实报告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在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中,有关订约的事项,如相对人的信誉状态、相对人的履约能力等,居间人应就其所知如实报告给委托人;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事项如实报告给双方当事人。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保密义务。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处于超脱地位,同时又是合同订立内幕的知情人。所以,居间人的业务职责要求居间人应当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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