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保管人的义务。(1)填写仓单并交付给存货人。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还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种类、数量接受存货人交付的储存物。保管人应在入库时对仓储物进行验收。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应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3)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善而非因不可抗力、自然因素或货物本身的性质而发生储存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损坏、污染的,保管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4)危险处理及及时通知、催告的义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否则,造成仓储物扩大损失的,应赔偿扩大部分的损失。如发现保管物的变质、损坏有可能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作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必要处置,但事后应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仓储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及时将仓储物返还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否则应负违约责任。
2.存货人的义务。(1)依约定交存仓储物。合同成立后,存货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仓储物交保管人人库,并于验收期内提供验收资料。(2)说明义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说明该物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否则,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或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存货人应负担此项费用。(3)按约定包装仓储物的义务。因包装不善或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由存货人自己承担责任。(4)支付仓储费的义务。(5)依约及时领取仓储物的义务。储存期满,存货人应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不减收仓储费。如经催告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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