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石某乘坐某客运公司客车回家探亲。途中,石某突发疾病,该客运公司乘务人员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而继续前行,最终,石某因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石某家属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客运公司以石某是突发疾病而亡,属于乘客自身健康状况而导致的死亡,与己无关。那么,客运公司真的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客运公司应当为石某的死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患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的救助义务。本案中,当石某突发疾病,作为承运人,客车的乘务人员应当尽力救助,或将其紧急送往医院,或对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但乘务人员却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继续前行,延误了治疗时机,并最终导致石某的死亡,因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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