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应当履行向旅客告知重要事项义务的规定。
在旅客运输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导致运输行为不能正常进行,例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承运人不能将旅客按时运到目的地;还比如在运输途中,运输工具突然发生故障,致使运输行为不能进行等,这里的不可抗力、运输工具发生故障就是运输不能进行的重要事由。在这些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当中,有的是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有的则不是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不管承运人对此是否有过错,承运人都应当及时向旅客告知这些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本条之所以对承运人要如此要求,一是为了使旅客自己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不能正常运输给自己造成损失,例如在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的情况下,旅客一旦知道了迟延运输的原因后,如果认为迟延到达可能对自己造成重大损失的,他就可以变更客票改其他班次到达目的地;二是可以让旅客知道不能正常运输的原因,以避免造成混乱和无端的猜疑。
承运人除了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外,根据本条的要求还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正如前所述运输活动是一项比较危险的活动,保证运输的安全是承运人最大的义务。旅客作为一个个体,对于运输当中的安全乘运知识可能了解不多,为了让旅客安全乘坐,安全到达目的地,作为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承运人就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例如在民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就应当在起飞前向乘客告知系上安全带、如何保持正确的乘姿、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如何使用氧气袋和安全舷梯等知识。如果由于承运人的过错没有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造成旅客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于本条需要注意的是,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这里的“及时”是一个弹性要求,应当视具体情况来决定承运人的告知是否及时,例如在前面所举的民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在起飞前告知乘客有关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情况就为“及时”;如果在起飞后,才告知这些情况就为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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