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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变更

北京合同律师谈承租人是否应承担报亭的折旧费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32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老季是一名邮政报亭承租人,与本她邮政报刊零售中心签订了承租合同,每年支付几千元的报亭承租金,每月支付投递费。2009年邮政报刊零售中心突然多出了一个收费项目,要求老季等报亭承租人在每年的承租金上再多缴纳5%作为报亭的折旧费。那么,这笔所谓的报亭折旧费是否该由老季这些承租人承担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老季等与本地邮政报刊零售中心签订的是承租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报亭又不同于其他一般的租赁物,邮政报刊零售中心让承租人在自己每年的承租金上多缴纳5%作为报亭的折旧费,可以视作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如果老季等人不同意变更,可以拒绝承担报亭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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