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受就是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承受人取代让与人原有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见《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一般而言,合同承受的构成应具备的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无效合同不能被承受,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以被承受,但承受人不能享有原让与人的撤销权,让与人也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2.须为双务合同。在单务合同的情形下,只能产生单纯的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不可能发生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
3.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就合同承受达成协议。
4.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因为合同承受中涉及到债务承担,与对方当事人利益攸关。
合同承受的效力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并负担其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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