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公司诉商贸公司、服装厂购销合同纠纷案
——略谈债权转让及其效力
【案情简介】
1992年9月,某商贸公司与该市某服装厂订立某种类布匹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商贸公司于1992年10月30日前向服装厂交付布匹10万米,每米价1元,价款总额10万元,交付方式为服装厂到某商贸公司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订之后,服装厂因内部承包,新承包人认为此布匹市场销路不好,遂向某商贸公司提出减少货物数量,但该提议未得到某商贸公司同意。恰好服装厂知道邻县的某贸易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该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某商贸公司直接将货发到该贸易公司的仓库。合同订立后服装厂遂向某商贸公司发函,称该货已经转让给邻县某贸易公司,请某商贸公司收到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同年10月20日,某商贸公司给邻县某贸易公司发函,请贸易公司前去提货,贸易公司与同年10月28日将货提回,并同时付清10万元货款。但布匹经检验发现规格不符合规定,且有质量问题,贸易公司遂要求退货,某商贸公司予以拒绝。于是,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贸公司和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运输保管等费用。
【法律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债权转让的构成和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权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本案发生时,《合同法》尚未颁行)
二、欠款纠纷案
——浅析债务承担的效力
【案情简介】
2000年7月,张某与李某合伙做红枣生意,但由于经营不善,两人不仅亏了老本,还一共欠了别人5000元的债务,由于李某已没有积蓄,因此,由张某先偿还了5000元的合伙债务,这样李某就欠张某2500元。张某考虑到李某孤身一人,就对李某的侄子说:“你就替他还了吧?”李某的侄子表示同意,当即写了书面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向张某偿还2500元债务。事后,李某的侄子因与李某发生纠纷,遂翻悔其与张某达成的以上协议,不愿意替李某还钱,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的侄子履行协议,替李某还钱,李某的侄子辩称,自己并未欠张某钱,而是李某欠的钱,自己答应替李某还钱只是出于好心,现在其已不再想替李某还钱。
【法律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后第三人是否可以反悔的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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