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3月,林某与单某签订合同,约定单某的笔记本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3月15日前交货,林某当天就交了全款。3月8日,林某通知单某,他已决定把这台电脑送给自己的女友柳某,单某直接把电脑交给柳某即可。3月12日,林某与柳某发生矛盾而分手,林某决定不再把电脑送给柳某,柳某也同意不要电脑,但是林某没有通知单某。3月15日,单某把电脑交给柳某,柳某接受。那么此时,林某可以要求单某再向他交付电脑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5月8日,债权转让已经对单某发生效力。林某与柳某之间构成赠与关系,由单某直接将电脑交付给柳某。后来林某在3月1 2日撤销对柳某的赠与,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在财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林某对柳某的撤销赠与是有效的.这应当视为合同债权的又一次转让,由于林某没有把这一情况告知单某,因此这一撤销赠与是无效的,单某可以按照第一次转让的约定向柳某继续履行合同。由于林某与柳某的赠与合同已撤销,柳某接受电脑属于《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利,应该把电脑返还给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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