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变更

北京合同律师谈让卖方把东西送给他人,还能再向卖方要求交付吗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31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3月,林某与单某签订合同,约定单某的笔记本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3月15日前交货,林某当天就交了全款。3月8日,林某通知单某,他已决定把这台电脑送给自己的女友柳某,单某直接把电脑交给柳某即可。3月12日,林某与柳某发生矛盾而分手,林某决定不再把电脑送给柳某,柳某也同意不要电脑,但是林某没有通知单某。3月15日,单某把电脑交给柳某,柳某接受。那么此时,林某可以要求单某再向他交付电脑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5月8日,债权转让已经对单某发生效力。林某与柳某之间构成赠与关系,由单某直接将电脑交付给柳某。后来林某在3月1 2日撤销对柳某的赠与,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在财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林某对柳某的撤销赠与是有效的.这应当视为合同债权的又一次转让,由于林某没有把这一情况告知单某,因此这一撤销赠与是无效的,单某可以按照第一次转让的约定向柳某继续履行合同。由于林某与柳某的赠与合同已撤销,柳某接受电脑属于《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利,应该把电脑返还给林某。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