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承诺书相当于对前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案情介绍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签订《认购合同书》,约定:2011年10月20日,陈某认购××省××市××小区××幢第三层××号单元房屋,并在合同订立后的3日内向张某某交付认购预约金226,827元;鉴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案外人张某某指定的从事该项目策划、销售、商业运营等事项的唯一合法主体,故张某某指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其代收的相关款项出具相关收款收据予陈某;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合同相对方违约金1万元。
2013年4月23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陈某出具书面承诺书,内容为:“客户陈某于2011年10月20日购买商铺2套,金额共计437,345元,××房地产公司与客户协商一致,出款计划现安排如下:2013年5月31日之前出10万元,6月30日之前出10万元,7月31日出237,345元。答应客户7月底之前出清,并从客户购买之日起算,按年化5%的利息支付”。
2013年5月16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款给陈某3万元。2013年5月22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款给陈某5万元。2013年7月11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款给陈某1万元。2013年7月31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款给陈某2万元。以上合计退款11万元。
律师分析
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陈某虽未能提供其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和收据的原件,但根据陈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曾经存在合同关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退款给陈某,因此我们可以认定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应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退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陈某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退款本金余款327,345元及利息。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鉴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诺书中称陈某是2011年10月20日购买纠纷商铺,并承诺利息从购买之日起算,故利息应从2011年10月21日起算较妥。关于陈某要求的违约金,鉴于陈某无法提供《认购合同书》的原件,且陈某承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时双方经过了协商,故应认定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该承诺书的内容对陈某亦有约束力,陈某应当遵守承诺的约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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