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可否变更合同内容
答:《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根据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合同双方均以行动履行了各自权利义务,虽与合同约定并不相符,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双方实际变更了合同义务。
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虽合同中约定合同内容的变更需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但施工方确实存在增加的施工量,发包方对此也予以接受并进行了验收,则可视为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此外,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存在大量因政策调整收费标准后未及时重新签订合同的形,但物业服务及供用热力仍持续进行着,故均可视为合同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内容,应对此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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