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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范本

北京合同律师谈使用租赁物过程申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384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老张从某出租车公司租了一辆车,从事个体出租业务。龙某在乘坐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查,司机老张负全责。龙某的家人要求老张赔偿,但是老张经济困难,没有实际赔偿能力。龙某的家人得知该车是某汽车出租公司之后,将出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出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老张与出租车公司之前的关系是融资租赁关系。融资租赁,是指租赁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并将其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老张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其使用汽车期间由于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责任应当自负,出租公司不对汽车造成第三人龙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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