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谈某租用老郭的面包车一辆,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以及租用时间,同时注明:此车用于拉货,上路后时速不得超过90公里,否则易发交通事故。但是双方未就违约事项做约定。合同签订以后,在一次运输过程中,由于超速137而发生交通事故,面包车严重损毁,同时车上部分货物损坏。双方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发生纠纷。那么,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谈某和老郭就车辆的使用方法做了约定,就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谈某在实际对车的使用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超速行驶,导致损害发生。因此,谈某的货物损失应自负,而且还应当赔偿因车辆损毁给老郭造成的损失。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