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杨某与冯某签订了两年的租房合同。合同中约定杨某将此房用作小卖部。但是一年以后,杨某因小卖部经营不善,打算开饭店。于是,他在没有与冯某商议的情况下,叫来装修工人对房屋进行改装。冯某发现以后,要求与杨某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杨某把房屋恢复原样。但是,杨某认为冯某已经把房屋租给自己,就不应该干涉自己用来做什么,况且自己是找人装修,而不是破坏房屋,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承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因此,出租人冯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杨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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