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老王欲将一批服装运送到某服装厂,于是找到老周,想要租用老周的货车,经协商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租用期和租金,还绚定了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租期到了,老周却突然告知老王货车被别人租去了。老王无奈只好临时联系其他货车主,最终将服装运到服装厂,但为此多支付了各种费用1500元。事后,老王拿着双方签订的合约要求老周赔偿违约金及其损失,老周不同意。那么,老周应当承担老王的损失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老王老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老周却在签订租赁合同以后,单方面反悔,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老周告知老王货车租给别人了,说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老王可要求老周支付违约金。由于老周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老王不得不雇用别的货车,因此支付了不必要的多余费用,所以,老周应当为因自己的违约给老王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