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柯某在某路段租了一个商铺,当时与出租方约定租赁期为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合同期满以后,柯某未与出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又继续使用该商铺近四个月,并且交了租金。现在柯某决定不再租这个铺了,出租方认为按照当初约定,柯某必须找到人转租,否则不退回1万元的押金。但是柯某认为与出租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已期满,自己没有必要再履行合同。那么,出租方和柯某究竟谁的说法是合法的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按照《含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柯某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又继续交租并使用该商铺,该租赁合同已经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依法律规定,出租方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要求柯某搬出该铺,但是要给柯某必要的准备时间;柯某也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但是要及时通知出租方。终止租赁合同以后,柯某没有义务为出租方再找新的承租人。至于出租方扣压柯某押金,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支持,出租方应该全额退还押金给柯某,否则柯某136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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