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某食品加工厂为扩大生产,需购买一批新的生产设备,考虑到资金周转问题,食品加工厂决定向银行贷款。提供了相关的书面材料以后,食品加工厂很快就与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银行提供借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以后,当食品加工厂在约定的取款时间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却按照扣除两年利息以后的余额发放给食品加工厂。食品加工厂向银行提出了异议,银行则称,为了保证能够收回自己的利息,不得不提前扣除。那么,银行的做法合法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规定,本案中,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食品加工厂支付其借款的总额,而不能预先扣除借款总额所产生的利息,否则就会使食品加工厂的借款本金无形中被减少,影响其预期的经济收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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