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8年9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于同年10月4日至9日派轮船为A公司从大连运袋装核桃1万吨到厦门,运费为每吨人民币80元;A公司应付给B公司定金人民币16万元。合同未订违约金条款。签订合同当日,A公司即向B公司支付16万元。但是B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派船到装货港受载。10月9日,B公司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A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多次催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是B公司仍不派船运输。11月15日,A公司诉至法院称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还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和赔偿货物在港超期堆存费等65000元。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处。但适用定金罚则后,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可以由违约方赔偿这部分损失,即由违约方给付赔偿金,以补偿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书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订有支付定金条款,而且已经实际支付。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虽给A公司造成损失,但损失额明显小于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因此,B公司只需要双倍返还定佥而不用再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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