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某文化公司与作家乔某签订约稿协议,约定乔某于2009年11月1 0日之前写完一部书稿并交付给该文化公司,文化公司支付了4000元的定金。乔某写完稿件以后,由于自己联系了一家出版社出版该书,不想再把书稿交给文化公司出版。那么,这种情况下,乔某只需要将定金如数退还给文化公司就可以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熙《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乔某作为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不想把稿件交给文化公司出版,须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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