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孔某为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向高某借款3万元,并且写了欠条。孔某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无法偿还债务。高某得知孔某数年前曾经借给朋友吕某2万元,现在本息已经达3万余元,因此,希望孔某收回这笔欠款,但是孔某认为收回这3万余元也还不清债,因此暂不要吕某还钱。那么,高某可以直接向吕某索要孔某对他的欠款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此案例涉及到合同法理论中的代位权问题。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A欠了B钱,B欠C钱,如果都已到了清偿期,而B既不向A要钱又以没钱为由不还C钱的话,C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A代B向自己还钱。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高某可以直接向吕某要求归还孔某对他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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