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保护好现场,为事故处理保留证据,以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此前的检验鉴定作出的。一般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是不作复议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等收集到的客观证据,是进行检验鉴定之后作出的总结性判断。司法实践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法院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之一,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
如果诉讼当事人一方能够提出其他充分的证据推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法院将会根据全案证据重新作出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当事人提出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将予以审查和鉴别,并作出是否采信的结论。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事实、成因及当事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官确定交通事故各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例如,2009年1月11日20时10分,原告潘某驾驶的小轿车由于超速行驶,未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造成与被告曹某驾驶的低速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小轿车自然毁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察,认定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无事故责任。此后,原告潘某诉至法院,以被告曹某既有夜间非法停车的前提和动因,也有挪动车辆导致现场被破坏的情节,致使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不合法,现场勘验资料不完整等情况,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曹某承担原告车辆损失等共计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发生后,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认定了交通事故成因及当事人责任。原告虽然不认可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在诉讼中,却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曹某存在过错行为,仅以当庭提交的车辆在追尾后发生自然毁损的照片、交通事故发生后报案陈述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显然无法获得法院的采信与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在诉讼中就有可能打赢官司。例如,2005年6月的一天深夜,醉酒驾驶的汤某将女大学生小丹撞死。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汤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死者小丹横过公路时未尽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小丹的父母不接受这个结论。他们认为,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肇事汽车车速太快。事发路段最高限速是80公里,可在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提及车速。后经专家组作了事故车速测试鉴定,认定肇事司机当时车速在84~87公里之间,于是认定驾驶员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小丹不负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汤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赔偿小丹的父母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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