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多次转让拼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情景再现
张伟是一家小饭馆的老板,生意步入正轨后,他一直都想买一辆二手车在离张伟饭馆不远的地方有一家汽车修理厂,老板秦强喜欢购买一些二手车,进行改装再出售张伟找到秦强,表示自己想从他手里买辆二手车秦强就把前两天刚收购并改装完的大众汽车卖给了张伟由于张伟急需用车,在没办理相关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情况下就开车上路了一天,张伟在回家的路上将驾驶电动车的行人撞倒,经交通部门认定,张伟负全部责任电动车驾驶人王某住院治疗共花费6万多元人民币,张伟和秦强却都推卸责任,拒绝向王某赔偿后来,王某得知张伟驾驶的车是改装车,而且经多次转手才最终到了张伟手中,最后一个转让人秦强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王某只得将张、秦二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如果王某向法庭主张由王伟和秦强承担连带责任,法庭会支持吗?
依法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可知,买卖多次转让拼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所有的转让者和受让者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张伟将王某撞伤,对这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该由张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所以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部分医疗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张伟、秦强承担连带责任.
条纹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讠上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提示
因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依法被禁止上路行驶如果买卖车辆关系中的受让人驾驶该类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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