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一方无责是否应当承担无责险赔偿
【案情】
艾某驾驶货车与邵某驾驶的小车发生刮碰后猛往右打方向,致使货车先后又与高某驾驶的摩托车及陈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艾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陈某、高某均不负事故责任。艾某驾驶的货车、邵某驾驶的小车、陈某驾驶的小货车分别在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高某要求艾某、邵某及A、B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8547.63元。A、B保险公司均认为,高某拒不追加本次事故的另一当事人陈某及C保险公司为被告,因陈某及C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以下简称“无责险赔偿”),就应扣除该赔偿款由高某自行承担。
【分歧】
关于高某拒不追加陈某及C保险公司为被告,是否应扣除无责险赔偿由高某自行承担的问题,关键在于认定陈某及C保险公司是否必须承担无责险赔偿,这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及C保险公司不必承担无责险赔偿。本案中,陈某的驾驶行为既无过错,亦无法推定有过错,故陈某及C保险公司不必承担无责险赔偿,法院对于A、B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及C保险公司必须承担无责险赔偿。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定了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时,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的原则。因此,陈某及C保险公司必须承担无责险赔偿,超过无责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可以拒赔;本案中,高某既然拒不追加被告,就必须扣除无责险赔偿由其自行承担。
【评析】
笔者在本案中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属于特别条款,在同等情形下应优先适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了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的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对无责险赔偿的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只有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与受损害一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时,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才必须承担无责险赔偿,否则,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全部拒赔。例如本案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实际是对连续发生的多起交通事故的认定,陈某驾驶的车辆既没有与高某的摩托车发生相撞,亦不是高某被艾某驾车相撞的起因,即陈某的驾驶行为与高某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任何关联,这就不符合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无责险赔偿的情形。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了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陈某的驾驶行为既然不符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无责险赔偿的情形规定,就应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因陈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而不负事故责任,陈某及C保险公司自然不必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陈某的驾驶行为与高某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不符合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无责险赔偿的情形,陈某及C保险公司自然不用承担无责险赔偿,法院对A、B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不应支持。可见,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时,是否必须承担无责险赔偿,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才能最终确定。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彭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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