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出借电动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案情】
2016年11月20日,王某驾驶其叔叔王某甲无牌二轮电动车(车载兰某一人)与黄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兰某受伤住院治疗。
【分歧】
关于本案中王某甲出借电动车给王某应否担责,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电动车仍属于非机动车,本案中王某甲不应担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王某甲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机动车所有人向他人出借机动车,应同时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如果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最新公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轮椅车的必须满16周岁。本案中王某未满16周岁,不能规避一定的风险,借用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王某甲在出借电动车给王某时没有严格审视王某的年龄和骑车技术。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王某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王某甲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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