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共道路管理者需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吗
情景再现
李某于2015年7月15日开车到市里开会,开完会后已经是晚上7点了李某着急回家,就选择了离家比较近的道路行驶但是李某对这条路的情况不太熟悉,再加上天比较黑,在经过一个转弯后李某不小心撞到了附近小区居民丢弃在路旁的破冰箱上,前车灯被撞碎了,车的底盘也被刮漏了李某立刻打电话给当地的交警大队经过调查核实,交警大队作出由乱扔垃圾的周某和当地公路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决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公路局对此责任认定存有异议那么请问,公共道路管理局该对这次交通事承担连带责任吗?
依法解答
公共道路管理者负有对道路进行清理、防护和警示的义务,当道路两旁被倾倒圾时,该公共道路管理者应该及时排除障碍,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以防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因他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造成事故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倾倒垃圾者进行赔偿,公路管理者存在过错时,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到本案,公路管理局并没有尽到清理、设警示标志的责任,未能保障公路畅通,以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路管理局存在过错,应当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提示
因公路上倾倒的圾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在某些情况下很难找到垃圾倾倒者而公共道路管理者负有排除道路障碍、保证交通畅通的义务,因此,在公共道路管理者未尽相应义务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