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救助不当致死,交警应负怎样责任
〖案情介绍〗
某城际高速公路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撞倒了路边的围栏,卡在了隔离带上,随后有6辆车避闪不及,全部卷入其中,现场混乱不堪。接到事故报告,交警大队警察与医护人员到现场实施救援。在实施救援过程中,交警与医护人员配合不当,致使伤者不能及时地被移出事故现场接受急救,最终导致5人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交警与医护人员要承担责任吗?
〖案件分析〗
交警与医护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地赶往现场,实施救助,保护现场,勘察现场,这是警察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警察和医护人员配合不当,没有很好地掌控局面,导致了救援行动的迟缓,使伤员得不到及时的救助,最终使损害进一步扩大。这是警察与医护人员的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操作指南〗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依法扣押违法犯罪证据;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
如果生活中遇到的交警执法,没有按照上述要求行为,都属于不作为。受侵害人可以到交警的主管部门投诉,但要有证据。
〖法条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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