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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驾驶人违章停车,乘车人开车门致第三人损伤时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日期:2018-11-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4次 [字体: ] 背景色:        

小客车驾驶人违章停车,乘车人开车门致第三人损伤时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限于意思关联共同的主观共同侵权,应以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为必要要件。小客车驾驶人违章停车,乘车人开车门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因此构成共同侵权,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应在其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为共同加害行为,即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不包括数个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过失的情形,故小客车驾驶人违章停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人伤害的行为应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该情形并非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故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处理,由侵权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照其过错、原因力大小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从而车辆商业三者险只应赔付驾驶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原因如下:共同侵权的成立必须以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为要件。通说认为意思联络应不限于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亦可构成共同侵权。而所谓共同过失,是指各个行为人对损害后果都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但因疏忽或者过于自信等原因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限于意思关联共同的主观共同侵权,应以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为必要要件。

从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别来看,一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行为人之间通常没有任何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之间完全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所以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人彼此间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预见性。然而,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共同过错是其本质特征,各行为人能够预见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与他人的行为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二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而共同侵权中共同侵权人行为的结合是必然的而非偶然的。从我们所讨论的情形来看,驾驶人与乘车人通常是熟识或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因而存在主观上的共同预见性。而且乘车人开车门致人损害并非驾驶人与乘车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而是司机违章停车与乘车人未尽注意义务结合必然导致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小客车驾驶人违章停车,乘车人开车门致第三人损伤的情形以认定为共同侵权为宜。认定为共同侵权后,保险公司应当基于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对受害人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驾驶人与乘客作为连带责任人在内部还存在着追偿关系,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其还享有基于驾驶人对乘客连带责任内部追偿权而来的代位求偿权,因此让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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