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不关远光灯的引发交通事故需担责?
【案情】
2017年3月10日晚上8点多,孙某驾驶一辆汽车由东往西行驶。在行使途中,突然迎面驶来一辆货车,在刺远的远光灯照射下,使得孙某视线产生盲区,导致该车与一名行人撞击后致使行人当场死亡。根据孙某车子的行车记录仪,交警部门找到了货车司机吴某。
【分歧】
对于货车司机吴某对行人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货车与行人未产生接触,行人的死亡与吴某没有任何关系,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货车司机对行人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理由是货车司机开远光灯的行为与行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货车司机对行人的死亡也应当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等,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该法第九十一条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中,虽然货车司机吴某没有直接碰撞行人,导致其死亡,但是其在会车时未变换近光灯,间接导致了小车司机孙某与行人碰撞,从而致使路人死亡,故货车司机吴某对行人的死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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