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驾卡车给公司送货,当其行至某十字路口时,遇到骑摩托车的魏某横穿马路。他未注意过往车辆,径直跑步进入机动车道。郑某见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仍造成魏某当场身亡。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为郑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郑某不服,遂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交警支队给出的答案是不予复议,人民法院则表示暂不受理。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一经作出就无法更改了吗?如果责任认定书由于客观或者主观原因出错又怎么办?哪个政府部门应该负责纠正呢?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魏某有明显过错,作为机动车一方的郑某没有明显错误。因此引发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争议。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后,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原则上只负责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着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总结性判断。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请诉讼时,法院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另行判决,甚至推翻交警的认定。
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后仍然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认定不适当的,本案中,行人魏某确实存在重大过错,并因此而丧命。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目前,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之前的检验鉴定来作出的,而这个检验鉴定是有一次重验机会的。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切记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是不作复议的。因此,在本案中,郑某不能对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时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采用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二是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监督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督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等机关提出申诉,由这些机关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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