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加害人存在重大过失以上情形的,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只能减轻其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责任。比如,甲经常在某丁字路口“碰瓷”,乙则曾几次驾车路过此处见到甲“碰瓷成功”。某日,甲又在路口“找生意”,乙恰好路过,甲就顺势撞了上去,乙早在相当距离之外就发现了甲,但是并未采取任何必要的制动措施,造成乙重伤。此时,就不能免除乙的责任。这种情形与机动车驾驶人无过失或者仅仅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形不同,因为虽然受害人存在故意,但是机动车一方采取必要的措施是可以减轻或者避免事故的发生的。因此,在受害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果是一般过失可以免责,如果是重大过失以上的情形,则不能免责,只能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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