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损害时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也作了类似规定。我们这里所说的“受害人故意”.主要指受害人有自杀、自残或者“碰瓷”的情形。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且机动车一方确实构成了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事实,但是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利用了机动车行驶的特征达到其自残、自杀的目的等,这种结果是机动车一方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的,此时发生的损害后果就不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来承担了。在这种情况下,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归责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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