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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招录员工与之签劳动合同的时候能否收取风险抵押金

日期:2013-01-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251次 [字体: ] 背景色:        

庞某是一个背井离乡的打工者,因为家境问题,高中毕业之后就进入社会工作了。在一次面试机会中.经过了多次考试和测验,终于被用人单位录用了。但公司在与他签合同时,却提出先交2000元风险抵押金的要求。庞某觉得这其中有些蹊跷,一分钱都还没有挣到自己就要先交钱出来。可是,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这是公司的规定,任何来公司的新人都要这么做,还向他出示了公司的内部文件,上面写明:为加强对录用员工的管理.防止将来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在与新员工签订合同的同时,一并收取风险抵押金1000元。公司招聘人员同时还告诉庞某,你不愿意交风险抵押金我们也不强迫,但恐怕你就只能另谋高就了。见别的几个老乡都交了,自己也不愿意失去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庞某最后也只得交了,但是他仍然想知道,这种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合法吗?

企业在招录员工与之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收取风险抵押金。或者说,用人单位没有收费的权利。不仅仅是风险抵押金,任何与薪金无关的费用项目都在此列。具体说来,庞某遇到的情况在劳动、人事市场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是要求交纳集资费,有的是要求交纳培训费,还有的是所谓的管理费,不管是何种形式,都是国家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且,第九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庞某应聘的公司要求其交纳风险抵押金,否则就不予录用,这实际上是对劳动者一种变相的要挟、强迫,不仅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且也违反了不得收取任何形式财物的法律法规。

此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庞某可以到公安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要求用工单位返还。

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就可以依照上文所述,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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