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杨是某电器厂的员工,年近六旬,没几年就要退休了。30年前,电器厂建立之初,老杨就成为该厂第一代员工。现在,电器厂由当初的小作坊发展成为几千人的大企业。没想到,在2009年却遭遇了发展危机,为应对资金困境,电器厂决定压缩编制、裁减职工。很不幸的是,老杨成为了首批被裁减的人员。老杨听说之后很生气,自己虽然上了年纪,但是还未到法定的退休年纪,工厂这样做让他很寒心。那么,企业是否有权将即将退休的人员安排在裁员名单里呢?
本案中,老杨作为老职工,如果被辞退,再就业的可能性不大。其社会保险以及基本生活来源无法保障,老杨的生活就会陷入困境。对此,法律规定,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老杨在电器厂工作30年了.距法定退休年龄只有几年,符合条件,所以老杨不能被辞退。
现实生活中,不管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如何,在员工的任用和辞退上都不能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就对可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不难看出,老杨的情况属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已经连续在电器厂工作超过15年的情形,属于不能随意辞退的人员。所以,电器厂的裁员举措与老杨无关。而且,即使企业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不得已必须裁员才能渡过难关,也应对裁减对象有所取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 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而且,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之所以会有上述规定,不仅是出于法律秩序的需要,也符合我国传统的人情礼法。所以说,有了这些保障,上了年纪的职工就不用害怕遇到类似老杨遇到的问题了。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