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正处于一个高速增长期,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竞争越来越激烈。一方面,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经营越来越困难,生存压力越来越大。为了在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本着开源节流的原则,企业努力缩减用工成本,于是要求员工超时加班现象日渐严重。几乎在所有的企业都有“加班"的习惯,上班不能迟到,迟到要扣钱;下班不能走,走的过早会被老板说,这已是中国企业现如今的一种普遍现象,即使是外资企业也不例外。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劳工权益保护组织“中国劳工观察" 2012年11月发表声明称,三星电子一家中国供应商的工人有时一天工作竟然长达16个小时,每月只能休息一天。
另一方面,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物价和房价的飙升,社会各阶层人员肩上都担着越来越重的工作压力,为了维持生计,为了保住工作,加班成为越来越多劳动者的无奈之选,他们或主动或被动的加入加班一族。如果说加班是企业或员工一种无奈的选择的话,那么法律又对加班作了什么规定呢?员工加班的辛苦费、血汗钱该如何算呢?
典型案例
企业不支付加班工资被判违法
李某于1998年3月进人某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上海地区销售人员。平时做六休一,每周六9时至9时30分之间上班,16时下班,扣除午休半小时,每周六工作6巧小时,但公司从未发放过周六加班工资。2007年9月7日,公司安排至李某到车间上班,但他自己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期间,李某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支付 2002年6月30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10多万元。
但公司辩称,李某的工作是弹性的,不存在加班。2007年9月,公司将李先生借到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是否保留劳动关系可选择,但李先生不同意,就变更岗位也未能协商一致,之后未再上班,故公司以旷工为由作出除名决定。
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李先生于2007年9月10日申请仲裁,故其主张的2002年6月30日至2005年9月10日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已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间,依法不受保护。关于销售人员是否实行做六休一作息制度的争议,李先生提供了考勤簿和证人证言、门店销量统计表、工作记录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证明存在周六加班之事实,况且从已发放的餐费亦可推算出每月实际工作天数超过了法定天数,故公司理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公司否认一周工作六天,却未提供充足的反驳证据,也未提供考勤记录,难以采纳。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先生2005年9月1 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 17208.4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302.10元,同时判决公司支付李先生工资差额、替代通知期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律师评点
企业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要求员工加班,这是在世界各国的大中小企业中都存在的现象,本无可厚非。关键在于,企业应该按照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费,而且加班时限应该符合该国的法律规定,不能无限制的超时加班,毕竟员工是人而不是机器,需要充足的时间休息。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加班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正常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超过的就算加班。
(2)企业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加班超过3小时,且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3)一般情况下,不管怎么加班,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4)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计算标准为:.平日加班,加班费不少于工资的巧0%;双休日加班,加班费不少于工资的200%,即两倍;.法定节日如五一、春节、元旦等加班,加班费不少于工资的300%,即3倍。
因此,员工需要增强法治意识,对加班及加班费的计算规定要准确把握,一旦企业不支付自己的加班费用,要敢于提起劳动仲裁甚至劳动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
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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