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莉是一名南下广州谋生的普通打工者。她打工的服装厂规模很小,管理制度并不规范。对于新招收的员工,厂里没有安排体检就直接安排上岗;生产使用的布料和成品衣服在车间里到处堆积,甚至堵塞了车间通道。此外,员工的生活条件很差,七八个人挤在一个车间旁边的小屋子里睡觉。为了防止职工外出给自己制造麻烦,职工宿舍的大门晚上要加锁。小莉觉得厂里的这些做法似乎不合适,自己的行动受到了限制,每天都过得像在坐牢一样。像工厂负责人反映问题的时候,负责人问她打工是为了什么,如果是为了赚钱来的就不要多管闲事,而且,她也没有权利过问工厂管理的事。试问:用人单位负有保障职工安全的义务吗?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安全方面,用人单位主要负有以下义务:
1.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创造安全生产条件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结合本案中小莉遇到的困境来看,对于很多离乡的打工者来说,可能都有过类似的经历。对于用人单位强势的态度和要求,总是感觉自己的能量很弱小。自己的命运总是掌握在别人的手里。甚至,不少人会认为,限制人身自由并不算什么大事,被搜身,被拘禁惩罚的事都经历过了。长期的打工生活会消磨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而这种状态才是最最危险的。
国家不断完善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但是劳动者自身却对侵权行为作出妥协,一旦发生问题,往往就是不可挽回性的损失。所以,不管处于什么身份位置,善待自己的人才可能获得最终的成功。
我国对于劳动者的保护,除了前文提及的《劳动法》之外,还有更为具体的《安全生产法》。其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有:
1.设置安全标志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使用适当工艺和设备的义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设备。
3.提供安全住宿条件的义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工宿舍的出口。
4.如实告知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6.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企业内部所有的劳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如果发现用人单位违反上述相关规定,不给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让其工作在环境恶劣,性质危险的岗位上时,除了劳动者本人可以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人也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等相关部门揭发违法现象,多方位地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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