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只要劳动者提出,无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四种:第一种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第二种为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或因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第三种是连续二次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第39条、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的;第四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这种情况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条款,实践中并不会多见。
所以,符合该法第14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能拒绝,而如果劳动者有违约、违规情形,或者劳动技能已经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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