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随意延长试用期
问:法官,您好!我在某技校毕业后,在市里的修理厂打工。起初,厂方称“试用一个月,期满签合同”。一个月之后,厂方和我签订了两年的用工合同,却又以“两年合同的试用期为三个月,现在只试用一个月不能满足厂方要求”为由,在签劳动合同时又给我增加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请问,试用期满,能否随意延长?
答:对于试用期,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新十九条规定有相关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情况,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可见,对于规定的试用期,不可超过只能缩短,该条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厂方不应在试用了一个月签订合同后,再增加试用期。
作者:张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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