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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经典案例

本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宜签订短期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日期:2013-01-12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网 阅读:187次 [字体: ] 背景色:        

支行门卫,原与支行签订过5年合同(1998 - 2003年一年一签),后转到劳务公司,继续签订新合同(2004 - 2007年)。今年合同期满,因年满70岁,不适合该岗位,拟解除合同,本人要求我行支付原在建行5年期间赔偿金,是否支持?

解答:从介绍具体情况看,该门卫应当是已过退休年龄的上岗情况,应当已经不属《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对象。对于二次就业或退休后就业的情况,应分清是在从业年龄阶段的就业,还是发挥余热的就业。对于老同志发挥余热的,应当予以欢迎,但在具体劳动保障方面,应当予以区别对待。本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宜签订短期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仅应向劳动者发放工资,而无须再发放其他劳动保护费用,且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亦无须向劳动者发放补偿金或赔偿金。所以,该支行门卫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不应另行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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