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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劳动合同

企业招收职工能要求职工交“入厂押金”吗

日期:2013-01-09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公物抵押金、岗位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根本无班可上,严重损害了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

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需要并能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劳动权利时,方可录用职工。严禁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常工作岗位情况下搞假招工。

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事、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动部劳部发[19 941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4]256号)对制止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者,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本人。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在给吉林省劳动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求)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中,同样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作出了应予制止的答复。

但在该复函中进一步指出: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人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安排下岗、降低工资待遇等违法的做法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企业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引导职工自愿缴纳。例如,规定某些福利待遇向缴纳风险抵押金和入股的职工倾斜,不缴纳者不享受,以吸引职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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