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另外,解除劳动合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这一条件实际上是对用人单位设置的一道重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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