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执行后,对以前已签订几次合同的人员如何处理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41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合同法》执行后,对以前已签订几次合同的人员如何处理?是否一律从2008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签订合同次数?

解答: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并非重签劳动合同就一律从2008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签订合同次数。员工在2008年如果得到了单位经济补偿,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新签订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并未给员工发放补偿款,意味着以前的劳动合同未解除,也应视为是原来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继续,同样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约束,在新的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有权以数份合同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由,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