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执行后,对以前已签订几次合同的人员如何处理?是否一律从2008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签订合同次数?
解答: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并非重签劳动合同就一律从2008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签订合同次数。员工在2008年如果得到了单位经济补偿,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新签订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并未给员工发放补偿款,意味着以前的劳动合同未解除,也应视为是原来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继续,同样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约束,在新的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有权以数份合同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由,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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