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的无条件解除合同权。劳动者行使该项权利时无须提前通知,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是非正式状态的劳动关系。在试用期间,不仅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进行考察,劳动者也要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生活环境等进行检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用人单位的情况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但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平等、自愿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任何单位不得采用强迫手段要求劳动者劳动。所谓“暴力”是指殴打、捆绑等强制手段;所谓“威胁”是指用将要实施暴力、毁坏名誉及其他损害为手段;所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公民的人身健康、人身自由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犯,更不允许用侵害身体健康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来达到为其劳动的目的。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支付报酬,这是劳动合同的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劳动条件是履行劳动义务的前提,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势必影响劳动者的劳动甚至危害劳动者的健康;取得劳动报酬是实现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条件,都属违约行为。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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