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劳动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就已成立。已成立的劳动合同不等于发生效力。发生效力的劳动合同要求其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为保护广大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规定的。如果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那就意味着此合同的履行将给社会利益带来损害。因此,法律把违法的劳动合同规定为无效。违法的劳动合同有两种表现:一是合同与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强行性规范相抵触,如雇用某人为赌场保镖;二是合同当事人滥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来实现违法目的。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欺诈或威胁的条件为:
(1)当事人实施了欺诈或威胁的行为;
(2)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劳动合同;
(3)当事人的欺诈或威胁行为与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有因果关系。
如果当事人一方虽有威胁或欺诈的行为,但对方并没有屈服于威胁或已识破了欺诈,这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因欺诈和威胁的存在而被宣布为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无效的合同视为从来没有存在过。当事人从对方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对方,无法返还的,应当进行补偿。如果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由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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