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初,王某在招聘市场上向某公司投递了一份简历,简历上写明其毕业于上海菜重点本科大学。经过面试,王某得到了该公司的认可,遂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谁知工作还不到两个月,公司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发现王某面试时提交的学历证书是假的,王某被证明并非毕业于其所声称的上海某重点本科大学,而是从一个专科学校毕业。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就连他工作经历也是自己一手编写的。公司想将其辞退。王某却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反驳。被公司辞退后,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自己在公司表现良好,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违法,应当给予处罚,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公司无须为辞退行为负责。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有对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规定。王某在简历上填写虚假的学习经历,之后又提交伪造的学历证书,进而又在工作经历上再一次欺骗该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维权指南】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束自身行为,依靠真实经验和实力获得用人单位的信任。类似王某的伪造毕业证明的行为是很可笑和无知的。凡是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都会因欺诈而成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一旦发现被骗,不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用人单位在欺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后仍需支付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劳动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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