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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高空坠物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日期:2012-01-29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65次 [字体: ] 背景色: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因此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而不是物件自己坠落。如果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规范。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独立出来加以研究的基础,在于无法查明究竟何人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因此无法确定真正的侵权人。
有学者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称为建筑物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第197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
尽管高空抛物行为多发生于高层建筑物的场合,但是,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限定在建筑物中,是否妥当,值得讨论,因为高空抛物不见得只从建筑物中往下抛。在著名的电影《上帝也疯狂》中,可乐瓶是从飞机上抛下来的。剧中男主角要是躲避不及时的话,就会发生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了。在《疯狂的石头》中,可乐瓶是从过江缆车上抛下来的。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区分建筑物与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第2款规定,“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1款第1项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按照建筑学上的一般理解,所谓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如房屋、城墙、纪念碑、电视塔以及其他类似场所。所谓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隧道、水井等。 [1]按照这样的区分,从繁忙的高架桥上经过的路人,也可能抛物。还有,从高架桥上通过的火车中,也可以抛物砸伤高架桥下的行人。 尽管如此,从建筑物中抛物致人损害可能是最多发的一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因此,本文以下的讨论,主要围绕建筑物抛物行为展开。另外,在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时,将责任主体确定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也与现实中发生的情况可能会有出入。在实践中发生的因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被诉的往往是所有的户主,而不是全部使用人,因为要确定所有的使用人会更困难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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