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08年9月,王某与上海某K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非全日用工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王某工作一直很努力,但是由于公司业绩下滑,2009年4月,K公司决定提前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王某提出当初公司承诺为其提供一年的岗位,现在期限还没有到,并且自己的工作也没有任何问题,所以不同意提前解约。
全日制用工模式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想要提前终止用工,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的是,非全日制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不需要遵守任何法定条件或程序。这样企业和劳动者均获得了极高的自主权,只要有一方想要结束用工,均有权随时终止。
可见,本案K公司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王某应当接受提前终止合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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