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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如实记入笔录

日期:2012-05-23 来源:北京劳动律师网 作者:. 阅读:328次 [字体: ] 背景色:        

开庭笔录是开庭过程全部活动的反映,可以有效地固定证据,防止当事人事后对自己的言行不予承认,对当事人的言行也是一种约束。同时,开庭笔录是仲裁庭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为以后的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原始资料。因此开庭笔录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清楚。记录人员必须忠实于庭审过程的实际情况,对仲裁员、当事人的言论,均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随意引申、发挥。开庭笔录的用语应使用规范语言,尽量不要使用方言俗语。

开庭笔录应当记明下列内容:案由;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员、记录人员姓名;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到庭情况;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告知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义务,以及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以及当事人互相质证的情况;当事人辩论的情况;当事人增加、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情况;先行调解的,应当记明调解的过程;当庭裁决的,应当记明裁决内容、当事人对裁决的声明;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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